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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諮商X感染者

在討論助人倫理時,我們常提到一個議題是:『助人工作者面臨的個案可能危害社會安全時,應不應當通報?』,而「HIV […]

在討論助人倫理時,我們常提到一個議題是:『助人工作者面臨的個案可能危害社會安全時,應不應當通報?』,而「HIV」總是會被拿出來在助人工作倫理課程上討論,這個月我們想要試著用感染誌的觀點與過去教育部疾管署的文件幫各位助人工作者做回顧。

我們先來看看一個被校園助人工作者(心理諮商師、社工人員)認為棘手的經典個案情境範例:

以下為情境範例:

誌誌是一名大學校園諮商師,接到一名已成年愛滋感染者個案冉冉,住宿且並未服藥,冉冉長期精神狀態不穩定,有傷害他人的行為出現,請問你覺得誌誌應該為校安通報冉冉嗎?如果要逕行校安通報冉冉,請問誌誌應該用什麼原因通報冉冉呢?

不知道為什麼主人公叫做誌誌冉冉?請按這

這個問題牽涉到先是助人工作者何時要行校安通報,我們先來看看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內所述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幼兒園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教育基本法、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傳染病防治法、災害防救法等規定進行通報,以彙整、分析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安全與災害通報事件,並提供必要協助,以減少危害安全事件發生,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單看這段文字,我們都會理解到傳染病都是需要被通報的,但同時我們可能忽略教育部所頒佈的各級學校防治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保障感染者權益處理要點,所述內容,其:

五、各級學校應保護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隱私,因業務或其他管道知悉相關事宜時,應予
保密。
六、各級學校之教職員生經確認或發現疑似受感染者,如當事人已成年,學校非經當事人同意,
不得通知學生家長、監護人及其他第三人;如當事人尚未成年,學校得於輔導人員及醫護人
員協助下告知家長或其監護人。

後面這個法條的補述常常被遺漏,導致學生感染者身分曝光,對學生感染者造成傷害(心理或者就學權益面相)。

感染誌答案:
在這篇範例中,我們設下了小小的衝突陷阱,讓個案冉冉有複雜的情況。冉冉已成年,故針對感染者身份,校園助人工作者應遵循法律不向第三人洩漏案主身分。但若冉冉有傷人行為出現,仍應評估必要後行校安通報,且感染誌建議,單就傷人行為作出通報較不會有爭議。如涉及感染者身份,必得知會案主同意。


此篇誌誌冉冉個案情境,的確可以依照法律行事,既讓校園工作者保障應維護之面向,也同時保障案主隱私權益,但在法律之外的思考呢?我們先就公衛、人權、道德面向討論。

公衛面向:與愛滋感染者共同生活並不會傳染。

一般的日常生活其實傳染的機率近乎於零。除非相當大量的體液暴露接觸,同時體液中含有高濃度病毒;或者進行高風險的不安全性行為,傳染機率才會增大。相信依照臺灣一般學校宿舍的配置多是三到六人一間,發生高風險不安全性行為的機率不會太高。

即便真有意料外的危險事件發生,現今醫學也仍有補救措施可實行,只要有暴露在高風險的朋友,經過醫師評估,於36至72小時內可投予PEP(事後預防性投藥),降低傳染機率高達九成以上。

人權面向:保障感染者就學/就業/服藥權益。感染者的恐慌,就是公衛防疫的漏洞。

社會中大多數人都希望能夠保持健康,但在資源有限的情形下,爭吵就很難避免。我們時常見到諸如「我們為何要給感染者吃藥?藥那麼貴!」之類的言論。這類的言論忽略了愛滋防疫務實上「治療即預防」概念:現今愛滋藥物能有效降低感染者體內病毒量,而當病毒量降低,就能大幅的減低傳染於他人之機率,所以保障感染者吃藥等同於保障非感染者的權益。

而就學與就業,我們就可以談的輕鬆點。試想若是沒有工作收入,即便是有政府補助的醫藥,都可能令人無法負荷,進而造成不願就醫與服藥等的問題(服藥順從性與非感染者的權益關係詳見上段);同時,就業與就學權上的保障,也是讓感染者與社會不脫鉤的重要連結,審視過去的經驗,將特定族群邊緣化的結果通常會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與遺憾,讓感染者融入社會成為其一份子才是對HIV防疫有利的做法。

道德面向:多元文化的臺灣社會,同時也應當擁有多元的價值觀念。

回到諮商室裡最可能讓某些諮商師糾結的便是這點:「為何他們這樣淫亂的人,我們還要保障他們的權益呢?」。我們都理解諮商師要做到完全的中立,是不太可能的。但過分的將自身道德價值轉移到案主身上,對案主造成的傷害可能會更大。

我們重新思考一次自身道德價值的建構是從何而來?是否這些道德價值都具有政治性因素?而這些政治性因素能真正讓案主獲得獨立與自主嗎?還是只能讓案主臣服於諮商中的權力關係,僅只是壓抑案主現在的問題,而不是真正自主的成長?


校園助人工作者的壓力困境

即便教育部在過去曾行文給各級學校「不須通報學生感染者身分」,但這個倫理議題仍引起紛紛議論。是否因學校體制迂腐、上級施壓無可避免,導致助人者不得不違反法規通報?抑或是校園資訊未確實傳達?這類問題,身為助人工作者都應當注意,唯有增進自己的專業知識與相關法律知識才是保障個案與自身權益的一個成立要件。

我們在文末鼓勵感染者與校園諮商師,若是遭到相關權益上的侵權與違法濫權,請主張自己的權益提出申訴。

申訴管道如: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行政電話:02-25561383
諮詢電話:02-25505963
傳真:02-25504263
電郵:[email protected]

[googlemaps https://www.google.com/maps/embed?pb=!1m18!1m12!1m3!1d3614.485703173425!2d121.51468595063261!3d25.051521843663938!2m3!1f0!2f0!3f0!3m2!1i1024!2i768!4f13.1!3m3!1m2!1s0x3442a96cf79a87df%3A0x476344f1e63db76c!2zMTAz5Y-w5YyX5biC5aSn5ZCM5Y2A5om_5b636Lev5LiA5q61NDjomZ8!5e0!3m2!1szh-TW!2stw!4v1510564018923&w=600&h=450]

更多申訴管道詳見本站相關資源/友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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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題附件:

  1. 校園知情愛滋感染者之處遇
  2. 教育部相關公文
    147172162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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