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韓國,一間醫院接到投訴,稱該院為愛滋病毒感染者使用具辨識性顏色的食物托盤,並區隔使用醫療器械(血壓計、溫度計、聽診器),在該名感染者的病床頭貼上身份識別貼紙(注射器圖片下方的血液警告標誌)。醫療機構內的感染管制不應以特定疾病為單位,而應遵循標準預防措施,確保所有病人都意識到感染風險。因此,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建議,在需要進行感染控制的情況下,僅向相關醫務人員提供必要的訊息,並停止區分盤子顏色、單獨提供醫療器械、在病床上張貼血液預防措施等,特殊區分愛滋病毒感染者的行為。
——愛滋病毒感染者醫療機構指引(韓國疾病管理本部)¹
與臺灣相似的愛滋故事,或許也正在其他國家上演,讓我們將目光聚焦韓國。誠引文中的故事,在臺灣常見的醫療歧視問題,像是「拒絕提供感染者治療、對感染者治療時進行過度防護、愛滋身分在醫療現場被曝光」等等,在韓國也是愛滋感染者有可能會經歷到的困境。
在韓國愛滋歧視污名調查(2016-2017)²中,我們能看見醫療侵權問題,對韓國愛滋社群造成了實質的影響。約有30%受訪的感染者表示,過去一年內至少有一次放棄必要的就醫。僅有27%的受訪者肯定他們的愛滋病毒感染相關文件會在醫療現場被保密。上述的情形和臺灣愛滋社群正面臨的困境是類似的,但有別於臺灣的愛滋條例,在韓國的《愛滋病預防法》³當中,並未規範愛滋感染者需在醫療現場對醫護人員進行告知。
當我們將視角切至感染者的性權,韓國愛滋感染者的處境與臺灣感染者亦有類似之處,在韓國《愛滋病預防法》第19條中規範「感染者不得透過血液或體液將疾病傳染給他人。」若是違反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該國2018年的實際案例中⁴,愛滋陽性K先生與其伴侶發生了5次無套性行為,但他的伴侶並未被感染愛滋病毒,在這個案件中K先生遭到法院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能看見韓國《愛滋病預防法》第19條,尚未納入U=U的概念,仍將「性行為時使用保險套」視為預防HIV的唯一方式。韓國《愛滋病預防法》第19條與臺灣愛滋條例第21條,在當地愛滋社群內受到了相似的批評。韓國的愛滋社群認為第19條「法條立意為預防病毒傳播,實質效果卻相當有限,甚至不利於防疫」、「即便傳染沒有發生,也仍會遭受罰則」等等,上述這些都是與臺灣相似的部分。雖然臺灣在2021年07月02日調整了《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成功將U=U概念納入其中,但臺灣的愛滋病毒感染者仍面臨著可能遭受到興訟威脅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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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及註解
¹ HIV 감염인 진료를 위한의료기관 길라잡이 / 질 병 관 리 청(2020.12)
² The People Living with HIV Stigma Index In South Korea 2016-2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