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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者≠罪人|身為一個「人」 撰文者:查理 思想高潮 (Cum for Thought)

請閉上眼睛,問問自己:「在疾病面前,我們學到了什麼?」   在這一波新冠肺炎的危機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陳時中部長公開表示:「沒有人想要生病、想被檢疫、隔離。若社會對他們標籤化,說真話只會變得更困難。唯有選擇說真話,防疫才更有可能。」  

請閉上眼睛,問問自己:「在疾病面前,我們學到了什麼?」
 
在這一波新冠肺炎的危機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陳時中部長公開表示:「沒有人想要生病、想被檢疫、隔離。若社會對他們標籤化,說真話只會變得更困難。唯有選擇說真話,防疫才更有可能。」
 
上述的呼籲,不僅點出標籤化或汙名化無助於防疫,更彰顯同理心的重要性。
 
然而在台灣,卻有一個疾病長期以來負載了人們的污名與歧視,那就是愛滋。而不幸的是,我國愛滋專法的第二十一條,正在加劇汙名的嚴重性(王立柔 2018)。
 
我國愛滋專法中有關「傳染他人」的處罰條文(即愛滋條例第二十一條),事實上可追溯至1990年。三十年前的醫療水準以及治療藥物的條件,與今日的現況完全不同。當今,台灣有非常先進的愛滋治療藥物,政府與醫療專家也一致認可愛滋病如同一般的慢性病。
 
更重要的是,近年來(2011-2019)已經有多項非常具公信力的國際醫學研究證實,當一名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病毒量受到有效抑制的情形下,並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給其性伴侶(楊家瑞 2016;UNAIDS 2018)。
 
但相當遺憾,台灣卻仍繼續沿用那套早已過時、不合乎科學實證的法條,將感染者有罪推論。此舉不但迫使感染者遭受不公平的司法審判,降低民眾的篩檢意願,並且對於社會、性別、醫護工作等層面造成負面的影響(李佳霖 2016),無助於防疫,更有損人權。
 
過時的法條、錯誤的資訊,以及對於特定人群的污名化,不僅阻礙了我們正確認識此疾病,更剝奪了社會大眾重新理解愛滋感染者的機會。這,才是加劇疫情的主因。這,才是真正可怕之處。
 
你一定會問:「我又不是愛滋感染者,此事跟我有何關係?」沒錯,我當初也曾這麼想。但後來我深刻體會到,其實愛滋感染者根本不是什麼「感染者」。他們就是我的親人、我的同事、我的學生、我的朋友。他們就在我的生活周遭,跟我們一樣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
 
同理、理解,進而尊重與接納,是我們身為「人」的可貴之處,也是當我們在面對疾病或各種未知時,學到的寶貴一課。
 
因此,支持愛滋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正提案,讓法律跟上科學進展,用理解取代疾病汙名。


參考文獻:

  • UNAIDS (2018) Undetectable = Untransmittable: Public Health and HIV Viral Load Suppression. Joint United Nations Programme on HIV/AIDS (UNAIDS). Available at https://www.unaids.org/…/…/2018/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
  • 王立柔,2018。〈當法律落後科學時,HIV條例「傳染愛滋罰款」究竟保護了誰?〉。11月12日,報導者,參見https://www.twreporter.org/a/hiv-infected-patient-rights。
  • 李佳霖,2016。〈愛滋罪罰化之社會衝擊的回顧與省思〉。《愛之關懷》,97期,頁29-36。
  • 楊家瑞,2016。〈愛滋病毒防治之新思維:以治療為預防〉。《愛之關懷》,96期,頁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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