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大愛滋器捐事件,回顧健保IC卡是否註記愛滋爭議

在尚無雲端藥歷的年代,健保IC卡註是否要註記愛滋,總是在愛滋感染者是否進行醫療告知時,被各界大量的討論。本文從2011年臺大醫院愛滋器捐事件作為引文,整理當時正反方意見,交叉比對相關意見,並延伸至雲端藥歷執行的現在,在雲端藥歷愛滋用藥全都露狀況之下,感染者就醫的困境與問題。

事件背景

從醫療疏失看起,
可被犧牲的感染者隱私。

臺大醫院愛滋器捐事件,引起了台灣社會的譁然,引發了一連串的檢討。在這些檢討中,亦包含當愛滋醫療事件發生時,社會就如膝反射般會出現的「健保IC卡註記是否該註記愛滋」。整起愛滋器捐事件,明顯的責任歸屬應不在感染者身上,但社會的討論依然循著慣性,爭論是否限縮愛滋感染者隱私,作為保障非感染者健康之防線

 

正反意見的交鋒,
感染者權益攻防。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下稱愛滋條例)」第12條規定:「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支持健保IC卡註記愛滋等相關人士認為,愛滋條例規範感染者需向醫護義務告知,故愛滋註記健保卡有法源依據。 卻忽略「告知」與「註記」意義並不相同,告知意味著當日人具有主動的權利,但註記則是直接在資料中,顯示當事人之愛滋感染狀態。

  • 依愛滋條例規範,醫護不得拒診愛滋感染者,且須保障愛滋感染者隱私,故健保卡IC卡註記愛滋,不會侵害感染者就醫與隱私權益。

第五條 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捐血
 
一、曾患惡性腫瘤、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捐血者。
二、曾有出血不止、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
三、曾有吸毒或慢性酒精中毒者。
四、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男性間性行為者及長期使用血液製劑者。
五、曾為AIDS患者。
六、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 / HIV-I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七、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八、曾罹患庫賈氏病者(CJD)、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生長荷爾蒙者、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親生殖腺素(human pituitary gonadotropins)者、曾注射牛胰島素等生物製劑者、曾接受硬腦膜移植者或家族中有庫賈氏病(CJD)患者。
九、曾從事性工作者。

標籤化特定族群,
阻礙愛滋防疫,
與社會對愛滋的了解。

愛滋與捐血近幾年的討論仍然不斷,在捐血者健康標準中「男男間性行為者」仍被列於永不得捐血名單內。在2016年09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男性間性行為者永不得捐血」條文涉及歧視,應依照醫學證據加以修訂』提案,引起了社會廣大的討論。

正方意見以「然隨著檢驗科技進步,目前相當多國家除了使用酵素免疫法檢測病毒之外,更輔以核酸擴大檢驗(NAT)彌補空窗期的不足,進一步確保血品安全」與「國家衛生政策之制定應基於醫學實證,而非對疾病的無知及對特定族群的歧視」為主。反方意見則將愛滋與男男間性行為者刻意連結,且忽略了血液中心檢測方法已改變的事實,更提出「甲血甲用」同性戀者捐血僅供同性戀者使用的主張,無疑是性別上的歧視。

意見分歧多 放寬男同志捐血政策暫喊卡」,在社會對於檢驗方法新知流通不足的情況下,政策改變宣告暫緩。

將愛滋標籤化緊貼特定族群,弱化了其他族群對愛滋傳染途徑與預防了解動力,亦會造成預防上的缺口。愛滋病毒並不會挑選性傾向傳染,統計上的高風險族群,不應該被社會當作卸責時指責的對象。更應當正視社會在區分異己時造成防疫上缺口,與疾病在社會汙名下,於特定族群中被傳播的問題。讓平等的光線照入差異中,才能讓疾病不再蔓延,汙名不再成為阻礙防疫的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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