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HIV感染者走出感染科診間後,其他的日常醫療可能會遭遇到那些問題?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規範「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感染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執業執行規範。非經感染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但在實際走入醫療體系的過程中,卻仍可能會有許多問題發生,與我們一起從故事與報導中,看見臺灣愛滋感染者的醫療權益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