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者:黃士澤 醫師(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感染科主治醫師)
相關延伸資訊
愛滋條例第21條與相關修法新聞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 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21條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
U=U相關研究
上萬次的無套性行為,無論同性異性,就是不會傳染!
在PARTNER study研究中,追蹤 548對 「異性戀」和 「340對男同性戀」血清相異伴侶(愛滋感染狀態相異)進行研究,異性戀伴侶共進行 『36000次』 無套性行為,男同性戀伴侶共進行 『22000次』 無套性行為。此期間伴侶間關聯的愛滋感染發生率為零。在PARTNER 2 study研究中,追蹤 972對「男同性戀」血清相異伴侶,追蹤期間發生 『12447次』無套肛交,此期間伴侶間關聯的愛滋傳染發生率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