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野野 編輯:陳威圻、汪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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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一個熱血捐血人,你有多少關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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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檢查完畢!,身高體重符合標準!最近沒有感冒但昨天稍微晚睡了點,可能捐完血後要多休息一下…在這之前,先生,請問你有跟男性做愛過嗎?
2006年,衛生福利部因應血液製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了「捐血者的健康標準」,同時規定了不得捐血的限制,並在捐血前會以問卷的形式,請捐獻者做一個簡單的自我檢視,限制的種類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面向(點擊下方展開法條):
- 為避免捐獻者在捐血後對身體有不良影響:如生產後六個月內或大手術一年內須暫緩捐血,曾有出血不止、抽痙或昏迷者則為永不得捐血。
 - 為避免捐獻者血液可能有造成疾病傳染風險者:如刺青、曾患有嚴重呼吸道症候群者,在規定時間內不得捐血,而愛滋陽性患者、性工作者,以及發生過男男間性行為者,皆終身不得捐血。
 
捐血者健康標準 第3條及第4條|捐血限制相關條文
第三條
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捐血:
一、現罹患活動性結核病、心臟病、消化道潰瘍出血、腎臟病、感冒、急性感染、傳染病、過敏疾病,或需胰島素治療之糖尿病。
二、懷孕,或流產、生產後未逾六個月。
三、一年內曾接受大手術或輸血。
四、七日內曾接受牙垢清除術、拔牙、根管治療或植牙。
五、七日內曾服用含抑制血小板或凝血功能之藥品。
六、二十八日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七、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梅毒、淋病、披衣菌、生殖器皰疹、軟性下疳、尖型濕疣或其他性病。
八、一年內曾刺青。
九、一年內,曾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或性交易服務者發生性行為。
十、懷疑自身感染愛滋病毒。
十一、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或核酸之檢驗,呈陽性反應。
十二、C型肝炎病毒抗體或核酸之檢驗,呈陽性反應。
十三、六個月內,曾罹患病毒性肝炎或密切接觸該疾病之病人。
十四、感染西尼羅病毒痊癒後未逾四個月;或自離開西尼羅病毒流行地區之日起未逾一個月。
十五、感染登革熱病毒痊癒後未逾一個月;或自離開登革熱流行地區之日起未逾一個月。
十六、茲卡病毒核酸檢驗呈陽性反應,或痊癒後未逾一個月,或自離開茲卡病毒感染症流行地區之日起未逾一個月。
十七、一個月內,與下列男性發生性行為:
(一)三個月內曾感染茲卡病毒者。
(二)三個月內自茲卡病毒感染症流行地區離開者。
十八、三年內罹患瘧疾,或自瘧疾流行地區離境之日起未逾三個月。
十九、於瘧疾流行地區持續居住逾五年,自該地區離境之日起未逾三年。但三年內有返回瘧疾流行地區再離境者,其暫緩捐血期間,應重新起算。
二十、罹患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於治療痊癒後,未逾三個月。
二十一、自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流行地區離境日起未逾一個月,或曾與罹患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人密切接觸,於最後接觸日起未逾一個月。
二十二、其他經捐血機構評估,捐血有危害捐血者或受捐血者健康或危害健康之虞。
前項第十四款至第十九款及第二十一款所定流行地區之認定,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為之。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捐血:
一、曾罹患惡性腫瘤、白血病。
二、慢性酒精中毒、靜脈注射藥物成癮或曾施用毒品。
三、男性間性行為。
四、長期使用血液製劑。
五、感染愛滋病毒或愛滋病毒檢測結果為陽性疑似感染。
六、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
七、曾罹患任一型別之庫賈氏病者(CJD),或二親等內之血親中有罹患遺傳型庫賈氏病(familial CJD)病人,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確定為受醫源性曝觸之庫賈氏病風險個案。
八、曾注射屍體萃取之人類腦下垂體生長激素或曾接受人類硬腦膜移植。
九、曾從事性交易服務。
十、其他經捐血機構評估,捐血有危害捐血者或受捐血者健康或危害健康之虞。
上述資料引用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於是乎,男同志被劃入了傳染性疾病的高風險族群,更直接一點,又再一次的跟HIV畫上了等號,如此直接的連接,讓人不禁想問,這些捐血前的問卷,是在邀請捐獻人了解自己的健康狀況,還是在進行第N次的性向檢視。
過去愛滋衛教及防治觀念尚在發展階段,在考量愛滋傳播並未有良好得控制之下,先行將社會認定的愛滋高風險族群列入不得捐血對象。但隨著愛滋治療、預防與公共衛生的發展完善,對於是否鬆綁禁令的交鋒,在近年裡也仍在臺灣社會持續發生。
2016年09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有民眾提案『「男性間性行為者永不得捐血」條文涉及歧視,應依照醫學證據加以修訂」』,提案訴求『「男性間性行為者永不得捐血」的策略應當修改為「一年間無男性間性行為者方得捐血」』。但在同年的12月平台上亦出現反方提案「反對疾管局開放男同志捐血,控管過程難控制(空窗期與隱瞞),無辜受害機率提高,不宜開放!」,反方提案僅以三篇的新聞連結作為提案內容與建議事項,甚至這三篇內容中更有內容農場「每日頭條」的文章。反方以「開放男同志捐血利益微乎其微,傷害卻是無限大」等訴求進行提案。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針對正反方提案的回應分別如下:
主管機關對正反方提案之回應( 2017-02-10):
一、 經蒐集國際間對於男男間性行為之捐血規定,其中英國、澳洲、美國、法國、加拿大、紐西蘭等已修改為「12個月內有男男間性行為暫緩捐血」,而德國、愛爾蘭、丹麥、挪威、新加坡、香港等則仍為「永久限制捐血」,相關資料已於106年1月20日公布上網。
二、 有關國內男男間性行為者捐血限制議題,業於105年12月28日提送至本部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5條規定成立之「衛生福利部愛滋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愛滋感染者權益保障會」)討論。
三、 上開會議與會委員認為,根據國外研究顯示,修改捐血限制,可讓男男間性行為者增加其在捐血面談時坦承檢視自身是否有捐血限制的行為,有助於降低血品傳播愛滋病的風險。加上現行愛滋檢驗技術更為提升,全面施行核酸擴大檢驗,將檢驗空窗期從21天縮短為11天,但權衡用血安全仍為首要考量,因此決議:採逐步放寬方式辦理,將原男男間性行為者之捐血限制由「永久不得捐血」,修正為「5年內無男男間性行為者可捐血」。另應持續監測捐血者陽性率,避免國人利用捐血篩檢愛滋病 。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則在2018年03月12日預告修正「捐血者健康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草案,將「五年內曾發生男性間性行為」列為暫緩捐血的行列。但在修正預告發布期間正反方意見分歧,因而捐血者健康標準並未修改。在2019年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決議在「愛滋感染者新通報確診人數降至 1,000 人以下」重啟評估。
2023年便是符合「愛滋新通報人數降至1,000人以下」重啟評估條件的一年,如何建立更合適的基準,我們可以先從一些方向進行思考:
- 捐血前的自我評估是否有實質效益:
想像任何一個在填寫表單的時候,如果面對涉及隱私的問題時,會不會有無法如實或準確回答的時候,如果答案並非完全肯定,顯示自我評估自然不能當作血液是否可以使用的唯一標準。 - 捐血後血液是如何進行控管:
其實我國一直都有正式的檢驗流程,來確保血液的安全及可用性,包含肝炎病毒的檢測、梅毒及HIV等性病檢驗等。在早期在這類血液傳染疾病的檢測上,主要是使用「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目標是在檢視血液中是否有因感染病毒所產生的抗體,但若抗體數量未達一定標準,則會有測不出來的風險,即是所謂的空窗期;臺灣自2013年起,加入了「病毒核酸檢測(NAT)」即是直接針對病毒的遺傳物質進行檢驗,減少空窗期風險,如HIV的檢驗空窗期,可從22天減少至11天,自2013年至2022年期間,已經有1萬2千多袋有風險的血液是透過NAT技術而排除,顯示該現今血液檢驗的技術應足以確認血液的真實安全性。 - 各國對於男男性行為的捐血限制:
過去各國之間對於男男性行為之後,皆為限制終身不得捐血,但在血液檢驗技術的進步之後,皆有大幅度的調整,部分國家近年甚至已不再限制同性性行為者進行捐血,且開放捐血後,因輸血感染案例數微乎其微,顯示捐血檢驗技術及控管具有實質效益,以下列舉了部分國家引進NAT技術的年份,以及針對同性性行為的捐血限制的修正歷程。 
| 國家 | 引進NAT技術時間 | 男男性行為捐血限制修正歷程 | 
|---|---|---|
| 美國 | 1999年引進 | 2014年以前:不得捐血 | 
| 2015年至2019年:1年內不得捐血 | ||
| 2020年至2022年:3個月內不得捐血 | ||
| 2023年起:有條件開放捐血(無風險的封閉式穩定關係伴侶,不針對特定對象) | ||
| 日本 | 1999年引進 | 2010年以前:不得捐血 | 
| 2011年至今:6個月內不得捐血 | ||
| 英國 | 2001年全面實施 | 2010年以前:不得捐血 | 
| 2011年至2016年:1年內不得捐血 | ||
| 2017年至2020年:3個月內不得捐血 | ||
| 2021年至今:有條件開放捐血,不針對特定性傾向 | ||
| 澳洲 | 2000年全面實施 | 2000年至2020年:一年內不得捐血 | 
| 2020年至2025:3個月內不得捐血 | ||
| 2025年起有條件解禁 | 
回到臺灣,在重啟討論的現在,我們可以如何去改善現在的標準,首先我們先回到限制的意義。如同前文所提,限制的美意,是在保護捐贈與被捐贈者的健康,透過現有知識的推敲,得以先提出哪些對象,可以先行排除在捐血的行列,亦能減少行政作業的成本,然而,政府所立下的限制產生的成本,往往容易回歸到限制對象的本身,「為何這樣身分的人,不適合捐血?」這樣的疑問在社會造成的效益,是需要仔細去做討論的,社會對愛滋的誤解與恐懼在現代社會,是不可抹滅的事實,過去在未完全認識愛滋病的時代,男同志與愛滋產生的絕對性的連結,這樣的錯誤認知,讓從事過男男間性行為者,被列為終身不可捐血的對象。如此強力的限制,反覆加深社會對男同志的錯誤恐懼與排斥,並延續至今。
再者,如檢視愛滋現況,U=U(Undetectable = Untransmittable,無法檢測即表示不具傳染力)以及預防性投藥(PrEP)的概念,加上進步的治療方式,讓愛滋的防治有很大的進步,病毒的蔓延也早已不再像過去那麼難以控制。不論是在前端的愛滋防治,到後端準確的檢測技術,都能預防因接受捐血而感染HIV病毒,針對愛滋限制討論,應該加入新的科學證據,而男男間的性行為,更不應該被貼上這樣錯誤且令人恐懼標籤,而被列為捐血的拒絕往來戶。
政策的訂定,除了簡單的一正一反的邏輯外,應隨著時代的演變,而有更多細節的討論與策劃,設下的限制,即便基於學術的研究,也要去釐清論述之下,對於實際族群造成的影響,政府的保護傘之下,應該包含所有被新的限制所規範的聲音,更何論如果限制僅是基於部分的恐懼與拒絕認識而產生,那社會所立下的誤解只會更深,掛上被官方認證需要特殊對待的標籤,臺灣正逐步邁向更多元的社會,也代表著有更多的政策,不論是過去與未來,都將影響著多元脈絡底下生長的人們,時刻檢討制度與時代的合適性,以及重複檢視對社會的傷害,是政策規劃應有的正面對決的勇氣。
參考資料
- 捐血檢驗一次看! 通過「這幾關」血液才能成功捐出
 - FDA relaxes blood donation guidelines for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 Blood donation restrictions on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blood donor controversy in the United Kingdom
 - Landmark change to blood donation criteria
 - Lifeblood announces changes to sexual activity rules for blood and plasma don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