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段時間,外國人若要在臺灣長期居留,不但要強制驗HIV,如果被驗出陽性,還會被驅逐出境!在1990年底公布的《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後來在2007年改名為現行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HIV條例》),就有針對外國籍與中、港、澳HIV感染者的檢驗、強制出境規定。雖然經過幾次修法,新增一些例外條款,但直到2015年,這些對外籍感染者不友善的法規才正式刪除註1,但中間也對這些感染者以及其家庭,造成許多困境。
在距離修法已經近10年的現在,本文專訪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權促會)秘書長林宜慧(又稱「林太太」),請她來談當年這些規定對感染者造成哪些不便,而權促會又如何在協助個案同時,一邊進行倡議修法。最後,也談到現行法規還有哪些地方對外籍感染者不友善,必須加以改進。
關於強制出境規定對外籍感染者造成的困境,林太太表示,他們因為擔心被驅逐出境,生活上必須躲躲藏藏,即便看似簡單的生活事務,都困難重重。例如有位外籍太太,因為她的小孩、先生都在臺灣,她不想被驅逐出境,於是就躲在家裡。當時權促會原本想安排她去唸開給新住民的識字班,但因為她沒有身分,而無法參加。找工作對他們也很困難,因為拿不出居留證,只能找現結現金的工作,幾乎沒有任何保障。
再來是關於醫藥的問題;雖然有醫師願意替這些非法居留在臺灣的外籍感染者看診,但因為臺灣的HIV藥物太貴,讓他們有經濟困難,所以必須幫忙找其他的管道買藥。而即使有藥吃,還必須固定做健康檢查,才知道藥效有沒有發揮,但這些檢查的自費項目都很昂貴,更因為他們沒有身分,必須找沒有身分的人也能做的檢查。 還有居住問題方面,也因為這些人沒有身分,要租房子時,房東會要求須有保證人,一般人很容易處理的問題,對他們都來說,會變困難變複雜。
除了上述對個案的支援,權促會也倡議修法。回顧推動修法的過程,林太太表示,修法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須透過不斷地衝撞、倡議,一次次地從其他方面鬆綁;而最初是由一位個案,開啟了後續修法行動。當時有個案例是太太是臺灣籍、先生是外籍,這位外籍先生為了辦臺灣的居留證件,依規定到醫院進行健康檢查,後來被驗出有HIV,醫院也依照規定,通報當時的入出境管理局(現在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但他本人沒有第一時間收到HIV陽性的通知,於是在不知情下出境、回到自己國家辦手續,等他要再回臺灣時,才發現沒辦法入境。
那位臺灣籍太太來找權促會幫忙,但礙於當時的法令限制,除非修法,否則外籍先生沒辦法合法入境臺灣。在立委協助下,當事人來到公聽會等場合講她自己的故事、也談到為什麼應該要修法;但有委員反應竟然是「他有愛滋喔?那他應該很快就會死掉了,就不用修法了吧?」、「既然他有愛滋,你們為什麼不離婚呢?」、「沒有一定要讓他來臺灣吧,你也可以去他的國家啊?」林太太感嘆,從這些反應就可以看出,修法的路很漫長、一路上有非常多的挫折。
在後來,《HIV條例》有經過幾次修法,新增幾項例外規定。例如,如果外籍當事人當初會得HIV,是因為被本國籍配偶傳染的話,那可以申請留在臺灣。林太太說,這些例外的修法,都是這位臺灣太太幫助爭取來的,但可惜的是,她自己爭取的修法,自己卻不適用,因為他們的狀況並不是本國籍的一方傳染給外國籍的另一方。
所以權促會仍繼續推動修法,希望可以替當事人打開更多窗口。權促會透過分享個案故事,讓社會知道這些人遇到哪些困難、臺灣政府又是怎樣對待他們。林太太說,「像他們的家人、親友、小孩,可能都是臺灣人,卻要把這些外籍感染者趕出臺灣,真的是很奇怪」。
林太太也認為,整個外籍感染者權益的推動,是一直在往前推進的過程,努力到最後,才刪除《HIV條例》第18到20條的強制檢驗、出境規定;可以說有前面的努力,才帶動了後續修法。「整體來說,是在當時的時空環境下,從原本高強度的禁令裡,嘗試先衝出幾個小窗口,再把小窗口慢慢變大」。
在修法過程中,行政機關的態度也是重要關鍵。雖然修法的戰場主要在立法院,但立法院又會看行政機關的態度。當時社會上反對修法的原因,其實也與反同婚的論述類似,例如有人認為,假如禁令廢除,「以後全世界的HIV感染者就會都跑來臺灣,然後全臺灣人都會被感染、健保也會倒」等等。
到了2015年,之前的倡議算是水到渠成,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也支持刪除針對外籍感染者的禁令。對於反對修法的聲浪,疾管署蒐集各國資料查,證明很多國家都沒有針對外籍感染者的禁令、但也沒有發生全世界的HIV感染者都跑到那些國家的問題,藉此破除謠言。
但林太太也強調,雖然行政機關的支持,是後來修法能成功的主要原因,「但這中間就是要一直發聲;如果保持沉默的話,民眾對議題感到陌生,可能無感,或沿用過往印象,官方也不會認為這是個需要去面對的議題。」
在強制出境之外,林太太提到,未來要繼續推動的外籍感染者權益,是關於醫藥方面。雖然他們現在不會再被驅逐出境,但如果要在臺灣看診,按照目前臺灣的法規,即便有健保身分,但前兩年的HIV醫藥費用仍必須自費;而光是買藥,一個月就要一萬多,這對當事人是個壓力。
林太太進一步說明,對臺灣人來說,前兩年的HIV醫藥費也不是健保支付的,而是由疾管署的公務預算支出,要到兩年後才是健保支付。但現在疾管署的政策卻沒有包含外國人註2。她認為,要解決問題,有多種方式可行,權促會會持續推動。
註1
刪除前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條文如下:
第18條(外國人之檢驗)
﹝1﹞中央主管機關對入國(境)停留達三個月以上或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採行檢查措施,或要求其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之檢驗報告。
﹝2﹞前項檢查或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
﹝3﹞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拒絕依第一項規定檢查或提出檢驗報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
第19條(外國人之檢驗)
﹝1﹞依前條規定出國(境)者,再申請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時,外交部、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核給每季不超過一次,每次不超過十四天之短期簽證或停留許可,並不受理延期申請;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不受理其後再入境之申請。
﹝2﹞前項對象於許可停留期間,不適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第20條(外國人受感染之處理)
﹝1﹞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令其出國(境)者,如係受本國籍配偶傳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及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覆。
﹝2﹞前項申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出國(境)後於六個月內為之。但尚未出國(境)者,亦得提出,申覆期間得暫不出國(境)。
﹝3﹞申覆案件經確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於受理申覆者申請簽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時,不得以其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陽性為唯一理由,對其申請不予許可。
在採訪過後,疾管署公布將與業者共同辦理「在臺外籍愛滋感染者服藥2年內支持計畫」,藉由提供藥品,讓外籍愛滋感染者能夠穩定接受治療。該計劃已在8月1日起上路,將於業者捐贈藥物用罄後結束。計畫詳情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