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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 其實H要的並不多 – By.酷里濕

  咳咳!! 我是一個人兩個月文章的作者酷里濕,是什麼風把我吹來了 早上在社群裡大家在討論一則動態是 […]

 

咳咳!!

我是一個人兩個月文章的作者酷里濕,是什麼風把我吹來了

早上在社群裡大家在討論一則動態是醫勞盟

內容是這樣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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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勞盟臉書已刪文)

看完以上,我沈澱了一個早上及下午,想想我們敬愛的醫療人員,感謝你選擇救人天職,在我還沒感染前也是一個破身體時常看醫生,當我感染後就把所有的治療都交由給醫生,但看看我的兩個醫療經驗,一個是在台北愛滋指定醫院某地區附設醫院做腹部超音波,因為在愛滋就診醫院所以病歷同一醫院可看見,但我卻被安排在最後一號檢查,原因是我檢查完機台需要消毒三個小時,其實我不太清楚腹部超音波有什麼好消毒的,就是一個機器塗上潤滑劑在肚子上滾動,怎麼會需要安排在最後一號好好的伺候我吧!!

另一個是在台北某醫學中心,心臟電燒小手術但須經心導管室會同手術,也請該院個管師詢問,心臟科醫生同意手術,但心導管室婉拒這手術,最後只能自己再找其他醫院治療。(詳細情形請看以下引文)

隔了幾天天台北T醫院個管打電話來說明醫生願意幫感染者手術,但是因為你這手術還需要會同心導管室,但心導管室婉拒了這個手術,我嘆了一口氣後個管在電話那頭說,我在幫你問問先不要嘆氣,經過幾番詢問後,最後台北T醫院還是無法幫我手術,還是很謝謝這位個管,雖然我不是你們醫院看診的感染者,還後續關心我安排哪間醫院與近況。在這找尋願意手術的醫院日子裡又進出急診室兩三回,我想勢必得做這個手術,後來透過其他管道與台北V醫院感染科醫生聯繫,馬上就幫我安排院內心臟科醫生以及排定手術的時間,最後也完成這一項手術。(全文見一個人兩個月醫療經驗 – by.酷里濕

 

一個感染者的角度,以上兩個醫療經驗都是醫療單位知道感染者身份,所做出的安排在最後一號檢查以及手術被婉拒,醫療法說明醫生可以判定自己專業是否可行。醫療人員們有想過他(她)們刻意隱瞞的原因可能是與愛滋無關疾病或是擔心得不到醫療處置(不好意思我們醫療單位設備(專業)不足,請你改到大一點的醫院),雖然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也保障感染者就醫權益

第4條:

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12條1項: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第12條2項: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第12條3項: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其實目前也沒有醫療人員告過病人,當醫療人員對病人提告的時候,是否曾經想過感染者這些過往的經驗,或對感染者未來再進入醫療體系的影響等等。

醫療人員可透過醫療單位向所屬衛生局通報或是對感染者提告,但是像我在醫療上權益受損時我只能向民間愛滋權益單位申訴,像一個小蝦米要對抗大鯨魚,而感染者們要的只是一個就醫權與一般病患一樣。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也保障感染者就醫權益

第23條

違反第4條第1項或第3項、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1項及前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醫事人員有第1項至第3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戒。

 

我無意要撕裂現在友善的醫病關係,而是感謝醫療從業人員的專業。並非認為所有醫護都不對感染者友善,但若我們的醫病關係變成只有主張自己的權力,而少了同理心,會少了很多溫度,再一次謝謝那些不曾拒診我的『友善』醫療從業人員,但我希望有能夠感謝醫護人員們的辛勞與努力,而不是感謝『不被拒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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