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惠耀/台灣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協會 理事長
2026年10月3日晚上,我和性勞推的夥伴,一起參加公關工會的年度聚會,開心的吃飯、聊天、唱歌;但不久,我收到夥伴的訊息,得知同志BDSM主題酒吧Commander D遭到警方破門而入,抓走了老闆、員工與客人。我霎時感到無比震驚與焦慮,迅速的請夥伴草擬聲明,並下了「情慾不是犯罪:抗議北市警方迫害同志」的聳動標題。事實上,我們的聲明與後來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的聲明相近,都是希望政府不要再讓員警執行那模糊不清的道德律法,不要再讓警察站在弱勢民眾的對立面。
同時,另一群朋友正焦頭爛額的回應國民黨對毒品減害政策的謬論。那晚,我們感受到人權如光速般的逝去、惡意如隕石般衝撞。但溫暖仍在。我們的社群迅速集結起來,遊行、開記者會、提告。我們也從現場錄音聽到,店長與障礙者即時為彼此聲援。這或許都是我們感受到的善意吧。正因為我們很難保證自己在當下,還能顧及他人;也知道在休息的日子,還要為他人奔走,並不容易。
但我們所守護的善,為弱勢群體發聲、為另類性行為辯護,似乎不是法律所認知的善。
警察此次行動的依據,是《刑法》第231條,妨害風化罪的「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這兩部法律以含糊的「善良風俗」之名,賦予警察取締性工作者、性消費者與性媒介者的權力。
顯然,無論是收費的、付費的,都是不善良的、犯罪的;無論是否有具體的受害者,反正,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是受害了。儘管付費的性慾多麽日常,諸如訂閱色情片、在旅館約炮,甚至不AA的親密伴侶。而這些也幾乎都有媒介者,像是旅館業者、租房給情侶的房東,甚至是搓合情侶,讓他們步入禮堂、生兒育女的媒人或長輩。從法律的字義來解釋,性交易、情慾場所的負責人,可說與這些人相同,都是「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並從中得利。
法律太過含糊,卻含糊到我們知道只有一類人會被罰:性(性娛樂)產業的業者、工作者與消費者。而有些性娛樂產業的業者,早就知道怎麼跟黑白兩道斡旋;警察也知道如何承諾短期不打擾業者與性工作者,換取免費的爽一下。這都是「善良風俗」法規造成的惡果。看來,善良是需要人脈的。那同志情慾場所的人脈呢?誰來保護我們的「善良」?如果廢除這些聲稱保護善良風俗的法律,我們社會是否就不善良了?
只願,我們對於性行為的善良,是基於BDSM社群所稱「安全、理智、知情同意」的原則;而不再以「旁人看了噁不噁心」為裁判。
延伸閱讀
- 王彥涵、王鼎棫主編,《紅燈台灣:性工作的歷史、法律與當代思辨》,挑興文化,2026。
- 致昕&午營俱樂部,〈當台北警察亂查同志場所,他們在現場|共筆(上)〉、〈當台北警察亂查同志場所,台中、台南、高雄、拉丁美洲的朋友說|共筆(下)〉,《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Podcast》,2026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