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峻臺/台灣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協會 秘書長 蔡曜宇/台灣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協會理事、顧問律師
6 月 2 日是國際性工作者日。這一天,性勞推想從近期接觸到的法律諮詢與公共案件談起:當性與情慾成為工作時,工作者到底面對什麼樣的法律處境?我們要說的是:台灣社會需要的,不是對性工作者與情慾產業工作者的道德審判,而是能明確區分成人合意情慾勞動,與剝削、暴力、非合意傷害的一套制度。
本文所談的三個案例中,兩起來自性勞推近期法律諮詢,已去除可辨識資訊;另一件則是今年已受媒體報導的新竹 Gogo Boy 表演事件。他們分別涉及成人直播、社群平台成人內容創作,以及同志夜間娛樂場所的情慾表演。形式不同,卻共同指向同一個問題:在台灣,只要工作與性、身體、情慾有關,就容易被貼上「妨害風化」與「猥褻」的標籤,進而被推向刑罰與污名。
第一個案例,是一位年輕的成人直播工作者。他在飯店房間內透過成人直播平台工作,沒有露臉,卻因畫面中的房間裝潢被觀眾辨識出所在飯店。對方私訊告知「我知道你在哪裡」,讓當事人陷入高度焦慮,擔心自己被檢舉、被追蹤,甚至因法律程序而被家人知道。
這個案例真正值得討論的,不是「他是不是不夠小心」。相反地,他已經採取了許多成人內容創作者常見的保護方式:不露臉、使用成人平台、在非公共空間進行工作。法律上也必須看見這些事實:飯店房間不是任何人都能自由進出的公共場所;成人直播平台若設有成人警示、觀看門檻、會員或付費機制,也不應被簡化成「公開散布給所有人看」。
換句話說,當工作者在私人空間、成人平台、特定觀看條件下進行情慾內容創作時,社會不應一聽到「色情直播」,就預設工作者已經違法。真正該被追問的是:為什麼一位成人工作者已經盡力區隔工作場域與私人身分,仍然會因為觀眾的辨識、騷擾與可能的檢舉而陷入恐懼?為什麼法律沒有提供清楚的界線,讓工作者知道自己可以如何安全、合法、有尊嚴地工作?
第二個案例,是一位成人內容創作者。他因在社群平台發布裸露影像遭檢舉,已完成警詢筆錄,正在準備面對後續偵查程序。對他來說,最焦慮的不是「我是不是做了壞事」,而是這個案件會不會留下刑事紀錄、影響未來求職、良民證、家庭關係,甚至造成被迫出櫃。
在這類案件中,律師盡力協助當事人理解法律程序、釐清事實、保護隱私,並在現行制度下爭取較低傷害的處理結果。例如:內容是否有年齡限制或觀看門檻?是否已下架或停止散布?是否為初犯?警詢筆錄如何記載?傳票能否寄到通訊地址而非戶籍地?能否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避免留下前科、降低後續生活與就業影響的處理方式?
但我們也必須說得更清楚:這不是因為刑法第 235 條合理,所以工作者只要照著 SOP 做就好。問題是,當「猥褻」成為一個高度依賴執法人員、檢察官與法院道德感受的概念,工作者便難以預測自己的行為界線。這不只是個別案件的不安,更是法律明確性不足所造成的制度風險。 它讓成人創作者永遠不知道,自己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的區隔、警示、會員制、付費牆,才不會突然被國家說成妨害公序良俗。
第三個案例,是新竹同志夜間娛樂場所的 Gogo Boy 表演事件。一名具有多年經驗的 Gogo Boy 表演者,在同志友善夜店的成人娛樂活動中遭警方入店蒐證並帶回訊問。該場域設有入場門檻,並非不特定公眾任意進出的公共空間;表演本身也應被放回成人娛樂、展演勞動與同志夜間文化的脈絡中理解,而不是被警方用「妨害風化」四個字快速定型。
Gogo Boy 不是犯罪現場裡的道具,而是工作者。他的專業包含身體控制、舞台魅力、與觀眾互動、氣氛掌握、界線判斷,以及對場域文化的理解。這些能力不是隨便「脫一脫」就有,也不是社會一句「擦邊」就可以抹去的勞動。
當警方以大量警力、便衣蒐證、突襲式執法介入成人娛樂場所時,我們必須問:這樣的動員是否必要?警方是否用道德高位製造犯罪敘事?媒體與輿論是否在審判開始前,就已經把情慾表演者貼上「猥褻」標籤?當案件發生在同志友善場域、多元性別情慾消費空間時,我們也必須警覺,這是否再次反映出台灣對同志與情慾產業空間的選擇性執法。
同時,責任也不應在法律風險出現時,全數推給第一線表演者。成人娛樂活動的流程、互動設計、場地安排與宣傳方式,往往牽涉店家、主辦方與產業慣例。如果一切順利時,場域靠表演者吸引人潮;一旦出事,卻把責任切割成「表演者個人行為」,這只會讓最前線的情慾產業勞動者承擔最多風險、最少保障。
更荒謬的是,國家近年已經開始看見成人內容創作者的收入。當網黃、成人平台創作者收到國稅局公文,被要求檢視或補報 OnlyFans 等平台收入時,國家承認這是一筆可以被課稅的收入;但同時,創作者宣傳自己、經營社群、導流到付費平台,仍可能被刑法第 235 條以「散布猥褻物品」之名偵辦。收入被看見,權利卻不被承認;稅要繳,保障沒有,刑罰還在。這就是性勞推所說的雙重剝削。
這三個案例讓我們看見,性工作與情慾產業的樣貌早已不是單一的。有人在實體場域提供服務,有人在線上平台創作成人內容,有人在夜間娛樂場所進行情慾表演。他們的工作內容不同,法律風險也不同,但共同處境是:只要牽涉性與情慾,工作者就很容易被法律、平台、警方、媒體、家人與社會污名同時夾擊。
我們知道,在不合理的制度下,工作者再怎麼小心,都可能被推進法律風險、社會污名與身分暴露的恐懼裡。因此,法律諮詢一方面是減少個別當事人當下受到的傷害;另一方面,也讓我們更清楚看見制度究竟在哪裡壓迫人。
刑法第 235 條與妨害風化框架,長期以模糊、道德化、難以預測的「猥褻」概念,處理成人之間自願製作、觀看、交易與展演的情慾內容。國家若看得見成人內容創作者的收入,就必須同時看見我們的勞動權、隱私權、職業安全與人格尊嚴。
正因為工作者真實存在,國家更應建立以成年、合意、勞動安全、隱私保護與反剝削為核心的規範,而不是直接以刑罰作為第一手段。即便國家認為某些情慾內容需要管理,也應先思考年齡分級、平台責任、警示機制、場域安全與勞動保障。刑罰介入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把成人之間合意的情慾勞動一律推向犯罪化。
6 月 2 日國際性工作者日,我們支持性工作者,也支持廣義情慾產業工作者。我們不只訴求「拒絕污名」;更要求國家承認我們正在工作,我們有專業,我們有權利,不應該因為工作的內容涉及性、身體或慾望,就被排除在法律保障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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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份送給性工作者、情慾產業工作者,也送給每一位願意理解身體、情慾與勞動的人們的小小祝福:願工作平安、界線清楚,也願我們都能更自在地認識慾望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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